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邮购业务及其他商务交易活动的迅速发展,甲乙双方共同以向社会提供一种购销两便、安全可靠的服务方式,加速扩大商品有效流通,丰富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本着互相信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基本原则:
1. 甲方应符合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服务入网条件(详见附件一)。
2. 乙方受甲方委托独家承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以及物品的运递、配送和货到付款(COD)服务,通过乙方 的特快专递服务机构,将客户订购的商品邮件迅速投送到客户手中,同时到甲方客户收取货款并定期统一结算。
3. 寄发邮件时,甲方应用提供邮件交接清单,与乙方上门提货人员交接,双方经办人员会签,同时,甲方应将有关邮件交寄的数据信息利用乙方提供的计算机管理应用系统软件,按照统一标准的文本格式及时传递给乙方,退回邮件时,乙方提货人员在提货时顺道退给甲方并提供退回邮件交接清单,双方经办人员会签,甲方应将有关邮件退回的数据信息利用提议的计算机管理应用系统软件,按照统一标准的文本格式及时传递给乙方,当甲方从其他渠道收到退回邮件时,有关邮件的数据信息也应及时 、准确、完整的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并传递给乙方。相关数据信息应包括完整的收件人名址(应为中文)、邮件号码、应收货款、电话号码等信息。遇有客户或地方邮局误将货款直接汇往甲方时,甲方应将有关所汇款的项的邮件信息及时通知乙方。
4. 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乙方仅负责邮件投递、收款,不对商品的质量保证以及其售后服务承担责任;甲方对订户收到的商品后七天内或甲方规定的更长期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内提出规格及质量问题的商品,保证无条件退换;如甲方不履行义务,损害消费者利益,或严重违反国家或邮政有关规定,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5. 除第4条规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一) 甲方:
1、 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代收货款邮件专用详情单及橘黄色代收货款不干胶条。
2、 确保在邮件详情单上所填写内容全面,准确,字迹清晰。收件人名址(用中文书写)应书写详细,邮件寄达地址应符合“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名表”(详见附件二)中所列城市区域及对应服务范围。
3、 根据乙方对邮件包装的要求,按内件性质对邮件妥善封装。
4、 甲方交寄的代收货款邮件,原则上应按内件实际价值保价并交纳保价费。
5、 甲方在接受订单时,应请客户至少提供工作单位及地址住宅两个电话号码,并标注在邮件详情单上,以保证乙方投递/收款工作顺利进行。
6、 甲方应将“收件人应付款”额(以“元”为尾数)清晰标注在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应付款”数额不得为零,应以人民币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分别注明,不得有涂改痕迹。
7、 甲方按时与乙方结付寄发邮件的邮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或拒付邮费。
8、 对乙方无法投递邮件,甲方按标准支付退回邮费及退回邮件服务费。具务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无法投递邮件:
(7) 因收件人外出,邮件无法投递,签发“领取通知单”后十日内无人领取。
9、 为保证货款的及时结付,甲方必须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渠道收到的退回邮件的信息以及货款通过非乙方直接汇往甲方的邮件的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到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定期进行有关交寄和退回数据方面的核对确认,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邮件及货款损失。
10、 甲方有责任在其宣传介质(包括直销目录、媒体广告等)应有明显的类似如“本公司委托北京智通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EMS全国货到付款业务”的标记或提示(有助于降低退回率);乙方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信息。
11、 为提高代收货款邮件投递效果,提高回款率,甲方有义务在客户订购时向其说明,当邮局投递人员投递代收货款邮件时,客户必须先按邮件上所列货款支付于投递人员才可以开拆邮件。如在邮件开拆后,客户对邮件内件不满意或产生疑问,由客户与甲方直接联系。甲方必须向客户强调,邮件内件问题与邮政没有任何关系,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要挟邮政快递人员,要求其将己收缴的货款退还给客户,邮政只负责将款项收缴上来,关于邮件的商品问题由甲方出现解决。如客户确实不需要商品,请直接向投递人员说明,并在详情单上签字,客户无须交纳任何费用给投递人员,邮政投递部门将按照收件人拒收处理,并按规定予以结算。
1、 按实际需要或双方约定,每天定时到甲方处接收一次邮件。具体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2、 按协议规定的邮政特快专递时限要求(原则上为3-5个工作日,不含交寄日)将邮件投讲给收件人,并按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额,代甲方收款并予以结算。
3、 因乙方失误,造成错收、少收或没有收到货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货款损失。
4、 因乙方责任造成保价邮件全部丢失或损毁,乙方按邮件保价金额赔偿并退还相关邮费;对于部分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保价金额以内的实际丢损价值予以赔偿,没有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照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规定为依据办理。
5、 对于妥投邮件,乙方按时向甲方结算代收的货款(扣除相应费用)。
7、 本协议未注明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以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规定为依据办理。
4、 对于乙方无法投递的代收货款邮件(见协议正本第二条第9款),甲方应另向乙方按每件总计20元的标准支付退回邮费和服务费。
6、 甲方交寄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原则上应全部保价,按规定申报保价金额,并按保价金额的1%支付保价费,每件邮件最低保价费1元,最高保价金额不超过5000元。保价邮件丢损时,乙方将按保价金额以内的实际丢损价值赔偿。
7、 货款结算:每月结付三次货款,乙方于十日、二十日、三十日(节假日顺延)对帐,十五日、二十五日、五日结款,分三次将实际代收的货款在扣除了相关的费用(每件15元的代收货款服务费, 的结算费,以及与退回邮件相关的每件总计20元的退回邮费和服务费)后,将余款划拨到甲方的帐户。若货款汇入个人帐户的加收1%的个人帐户结算手续费且货款金额超过5万元则转帐日期顺延一天,同时向甲方提交结付货款邮件的邮件号码清单或数据信息,以便核对确认。凡当月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月结款时结算。合同终止后,乙方在合同终止半年后结清剩余款项。
8、 乙方已经垫资给甲方的邮件,若三个月以后国家邮政局仍然没有将货款结算给乙方的,乙方将在最近一次结算时扣除该部分邮件的货款。为方便结算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乙方每次垫资结算的货款需超过5000元或者结算的件数超过10件以上。对5000元以下或者10件以下的货款自动并入下一结算周期结算。
9、 由于双方无法分清责任而造成的货款结算呆、坏帐,甲方同意承担全处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六以内的货款结算呆、坏帐损失。
10、 结算方式:乙方结付货款的同时扣除相关邮件邮费。
11、 为保证货款的及时结付,甲方必须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收到的退回邮件的信息以及汇款公司方面的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五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传递到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定期进行有关交寄和退回数据方面的核对确认,否则,甲方承认由此引起的相应邮件及货款损失。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月发送的代收货款邮件确认通知函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向乙方确认的,则视同甲方对乙方确认通知单上面的数据予以确认
12、 对于甲方交寄的、超出附件二中的局名表所列城市区域及对应服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投递及收款情况,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乙方每天定时在甲方取货,收货取货费2元/件,在结算货款时扣除。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经核实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采取
停止结算或以上货款抵扣进行处理:
(1) 甲方拖欠邮费一个月以上,经有关方面催缴仍拒绝付款的。
(2) 甲方未按照规定将甲方交寄邮件的信息、退回邮件的信息以及货款通过非乙方渠道直接汇往甲方的邮件的信息及时(五个工作日之内)传送到乙方的。
(3) 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月传真与甲方的“代收货款邮件交寄信息核对同志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确认回复的。
(4) 甲方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或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并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没有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的。
2、 如甲方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交寄代收货款邮件,则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协议
3、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明显低于同类服务机构或价格明显高于同类服务机构的,
2、乙方为甲方确定的办理特快专递代收货款服务的统一特定代码为 。
3、甲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对乙方提供服务、范围、资费等标准的描述应公正、客观、准确、不得出现有损乙方利益的语言文字及内容。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到期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的终止协议,则该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一年。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拟补充协议。
5、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争议,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有权在甲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止货款结算或将已代收货款冻结用以支付利益受损的一方。
6、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内部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协议的内容保密。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备注:
甲乙双方按约定时间对帐、结算。乙不得无故延误结算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