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们在企业内部拉帮结伙,争权夺利,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企业利益而“窝里斗”。这样的故事不断的在中、小企业里重复,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就此夭折。
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的管理体制没有随着企业的成长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健全,使得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股东与管理者身份的重合而导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混淆。
当投资人既是股东又是经营管理者时,必须从本质上把他们按这两种角色加以严格区别,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作为股东,他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具有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也就是投资者权益),享有按投资比例分红的权利;作为经营管理者则是受雇于企业,与企业是委托与受托(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这就是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
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获得企业的投资收益、具有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但是,不应该按照投资比例来分配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应该是按照每个人实际的管理能力来聘任。因为大股东不一定就具备最好的管理企业的能力;股东们也不一定具备担任其希望担任的职务的能力。管理能力和投资比例绝对不会成正比。所以对股东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同样应该实行聘任制。对聘任的经理人员及各级人员都要进行监督、控制、考核。对违反股东意志或者国家法规的经理人员有权利随时罢免。
股东参加企业的工作,不论是当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应该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员工,没有任何特权。一方面要按照个人能力来安排职位或者岗位,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获得应该获得的报酬;另一方面,不论是担任总经理职务还是做一般员工,都 与普通员工一样,必须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做到服从制度、服从纪律、服从企业权威。不要以所有者自居,在企业内部组织自己的势力群体,以个人利益对抗企业利益。
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实行聘任制和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方式,应该以股东大会的形式加以法制化。
其次是,不同职位需要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经历,不同的职位必须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任职目标任务,不同的职位应该享有的报酬和权利等;
第三是,除董事长外,由内部人员担任副总以上领导职务和财务主管的都要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签署聘用合同,其他职位按照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与企业(总经理)签署聘用合同。
投资者内部人员的聘任依然坚持择优聘用原则。投资者内部人员志愿报名应聘职位,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委托咨询机构按照不同职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笔试,其后再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联合咨询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口头答辩,综合两项成绩择优聘用。
得到聘任后的高管人员与董事会签署聘用合同,由董事会签发任命书,聘用的高管人员方能到任,履行职责。
总之,当股东既是股东又是经营管理者时,必须从本质上把他们根据其不同的角色加以区别。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责任和不同的报酬。
为了保证两权分离的法制化,在进行企业管理体制调整的时候要同时对“企业章程”进行修改,把两权分离的原则、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实行聘任制和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方式等内容写进“企业章程”,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得到所有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