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约30日林1向莒县大石头信用社(该什社后背莒县招贤信用社兼并)借款6万元,月利率9.3%,2006年5月1日借款到期,该款由程3林2担保,保证期间为期满后两年,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当时张4系该社业务员,林1该笔借款是通过张4经办借出的,张4承担借款责任人责任。
2006年12月21日莒县招贤信用社起诉林1林2程3还款。
林1林2程3辩称已将借款分三次付给了张4,提供向张4的信用社帐户上存款6万元的回单三份,其中2006年1月18日2万元,1月19日2万元,2月27日2万元,还提供了三次付息3757.2远的收回本息回单三份。
莒县招贤信用社以该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2473.8元已由张4垫付,相关权利应由张4向对方追索为由撤回起诉。
3、张4追偿垫付款之诉
张4垫付款经过:2006年3月20日,为林1垫付利息1674元,5月2日垫本息60799.8元,共计垫付本金6万元利息2473.8元
张4与林1林2程3于2004年春天开始合伙承包恒温库,2005年8月张4退伙约定陆续退回投资,截止2006年4月30日,张4共接收推出的合伙投资及利润共计150800元(注,2005年亏5300元)。
张4证据:退出合伙投资及利润明细一份,共列示12笔款项合计150800元(其中有一项退款是6万元),以此来证明张4收到的三次汇款6万元是退给张4的合伙投资,林1并没有归还张4的垫付款6万元。【经查是同一凭证】
4、一审认定的垫付款事实及判决
判决:张4胜诉,林1偿还垫付款,林2 程3负连带责任
2004年春,被上诉人张4 加入林1林2程3三上诉人合伙经营恒温库。2004年5月9日,被上诉人张4为筹集入伙资金,经被上诉人要求,基于合伙人之间的新人,三上诉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私章,被上诉人以联保方式贷出两笔资金村日个人帐户。其中以林1为借款人贷出3万元,以林2为借款人贷出3万元。
2005年5月30日,被上诉人要求三上诉人帮助转贷,将两笔贷款转为一笔,借款人由林1签章,担保人由林2 程3签章,使贷款手续合法化。该贷款已经由被上诉人还清。(见2、即莒县招贤信用社收回借款之诉)
被上诉人总投资喝退出资金相等,也不存在为上诉人垫付款。
2005年5月30日两份3万元贷款合并转贷为新贷款的转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