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孩给我的法院判决书中知道,女孩应当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某公司支付加工费近三百万元。而女孩告诉我,她欠某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
女孩与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始于2005年春季。平时,女孩在莫斯科做生意,平常回国也在北京联系业务,不在户籍地居住。根据女孩提供的护照表明,2010年1月13日至3月31日、4月13日至5月3日、5月16日至6月3日、7月13日至8月5日、8月17日至12月29日期间,女孩在莫斯科工作。而该案在受理、公告和审理该案期间,是在2010年8月5日起至11月12日,恰逢女孩在莫斯科。因此,女孩没有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也没有看到法院的公告,因此也无法对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也无法提供由某公司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代理人与女孩于2006年12月签订的《债务清偿书》,而该《债务清偿书》却能证明双方之间已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女孩是在春节回家时,才发现小区宣传栏张贴着当地法院的一张公告,从而在原审法院里获取了法院判决书,判决的结果让女孩目瞪口呆、吓得够呛。
因众所周知的“再审难,难于上青天”的现状,所以,我向女孩提出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来达到法院再审的目的。但女孩及其朋友却坚持要通过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达到再审。将近三个月时,我收到了中级法院以“申请人提供的《债务清偿书》不是新证据”为由驳回了女孩的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女孩再次陷入绝境。
在安慰女孩的同时,我马上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女孩却于我提出抗诉申请的第五天,被原审法院以“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为由,实行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
又过了二个月左右,我收到了中级法院的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裁定书,向检察机关抗诉终于成功,女孩的案件柳暗花明,前景一片灿烂……。但是即使女孩能够改判,根据法律规定,已执行的财产可以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可女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却是无法采取执行回转措施的,而且得不到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