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了解到,近一个月来,各类因欠款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其中,仅家庭成员间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就占了相当数量。
2000年,刘丁(化名)与张梅(化名)登记结婚。经过几年的积攒,两人手中渐渐有了一些闲钱。由于张梅上班的地方距家很远,经过合计,两人决定重新购买一套住房,以解决她上班路程远的问题。
2006年初,考察一番后,夫妻俩看中了新市区一套住房。可算来算去,即便把两人的存款全部加上,还差5万元才够首付款。这时,刘丁想到了自己的大哥。大哥是某单位的负责人,经济状况较弟弟刘丁而言相对宽裕。得知弟弟买房遇到了难处,刘丁的哥哥二话没说,就拿出了五万元,才总算解了刘丁的燃眉之急。
心怀感激的刘丁随即以自己的名义,给哥哥打了张欠条,并表明,只要一有钱就立马还。果然没多久,刘丁就先给哥哥还了两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2007年底,因种种原因,刘丁与妻子张梅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时,两人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各项财产及债务做了分割,却唯独对这剩余三万元的欠款没有提及。
两年时间快过去了,见弟弟刘丁和前弟媳张梅都绝口不提还钱一事,刘丁的哥哥有些着急。经过催要,仍旧无果。随后,他把弟弟刘丁和前弟媳张梅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梅表示,自己对刘丁借钱一事并不知情。因为在离婚前。新房的首付款就已全部付完。她认为,刘丁和原告是亲兄弟,关系比较特殊,如今自己和刘丁离了婚,其兄再追究这笔欠款的做法,值得怀疑。同时,她认为,退一步讲,即便这笔欠款是真实的,但欠条上也只有刘丁一个人的签名,因而与自己无关,此欠款不应算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尽管对张梅的说法并不认同,但在法庭上,无论刘丁还是其哥哥,均未能出具更多有效证据来证明各自观点。
4月7日,新市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刘丁哥哥对前弟媳张梅的诉讼请求,判由刘丁一人承担所欠款额。
60岁的刘群(化名)没想到,为了要回自己一辈子的积蓄,竟要在晚年时,和自己的儿子儿媳对簿公堂。
2006年,刘群的儿子赵强和张梦(均系化名)谈起恋爱。赵强已经30多岁,对于这个比自己小3岁的女朋友非常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