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狄某某、刘某某诉称,2006年,作为本案被告的内蒙古某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卓资山一处电厂变电站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公司的一名李姓男子,从狄某某处赊购了木材,同时雇佣刘某某的汽车拉运材料,并与二人约定分期付款。
然而工程结束后,狄、刘二人均有不同数额的款项未能到账。俩人向该公司讨要欠款, 4名原告均因欠款提起诉讼但仍然未能全数到位。于是二人向法庭提起了诉讼。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了原告段某某、白某某身上。2006年,被告在乌兰花承揽了一项变电站工程。施工过程中,段某某和白某某分别负责工程建设中的防水工程和提供石料。按照约定,该公司向二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又陆续支付了剩余的部分欠款。然而两名原告仍然有部分钱款没有拿到,经追要未果之后,俩人也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为了说明被告的确还欠自己钱没有付清,原告分别向法庭出示了有李姓男子签名、公司名称为“内蒙古某装潢有限公司”字样的欠条等证物,希望法庭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面对 4名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被告人提出四点理由反驳提出了四点意见,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事实并不存在。首先在原告提供的欠款条中,公司名称为“内蒙古某装潢有限公司”,而被告公司的名称为“内蒙古某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名称不符,说明存在诉讼主体错误。
第二被告提出,原告所持有欠款条签名的经手人李某某,和被告公司没有关系,根本无从查起。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而在原告提出的证据当中,不能说明经手人李某某与被告公司有关。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找不到被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除此之外,被告认为即使债务真的存在,也是形成于 2006年,至今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而同时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因此该债务与被告不存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随后就此案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告诉记者,就案件本身来说,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尽管因为签订合同时,关系、身份不明确引发的民事纠纷数不胜数,但仍然有许多人因此陷入麻烦当中。
律师告诉记者,其实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不难,“只要明确好对方的身份,与所代表的公司有没有关联并掌握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仔细审查合同之后再签字,就可以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