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但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再行使请求权,此时如果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法律上将这一类的债权称之为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本案中C公司的债权就是此类债权,C公司正是巧妙地运用了抵销权,才达到了处置B银行长期占用其厂房的设备,又不让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的目的,B银行是吃了哑巴亏却有苦难言。那么行使抵销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就可以行使抵销权。也就是说,但凡符合抵销权的上述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抵销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对抗抵销权,司法的导向也倾向于这个观点。本案中所涉的债权均为侵权之债,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行使抵销权后C公司仅就需要就剩余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仅通知对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