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的责任主体的确定。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所有权转移不能导致赔偿责任转移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车辆所有人因各种原因丧失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时,车辆所有人才不承担责任,由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归属者承担责任。物权法施行后,机动车辆登记既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具有物权公示、公信的效力,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应当推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实践中,有的责任人意图通过转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来逃避执行,依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责任主体也是防止规避执行的可靠方法。本案中,生效判决认定XX汽运中心为赔偿责任主体之一,即使XX汽运中心认为判决错误,也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而不能提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转移所有权来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有人认为:本案中该企业已转给第三人张占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金XX已不是该企业业主,根据《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追加该企业现在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判决确认后才予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换句话说,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极责任人。这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显不同。
营业转让是包括财物、权利及事实关系构成的企业财产及债务的概括转让。基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债的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原投资人不能免除责任,并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让人还应在受让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XX汽运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转让后,侵权之债成立时的企业投资人金XX仍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执行金XX的其他财产。这样既防止规避执行的行为,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提高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