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界对“不作为过错”适用问题的争论,以著名的1951年“布让尼案”为契机。这一案件的案情大致如下:[16]
爱德华·布让尼(?douard Branly)是无线电报领域的著名专家,人们公认其对无线电报技术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被告德赫邦(Turpain)是一名历史学教授,他撰写了一篇关于无线电报发展史的文章,但是在其文章中,没有提及“布让尼”的名字。布让尼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在该领域的贡献,并要求被告改正其文章,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在布让尼逝世后,其继承人认为被告具有不作为过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国初审法院认定被告成立不作为过错;但是,在被告宣誓表明并无侵害布让尼的故意之后,上诉法院否定了被告的责任;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否定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于1951年做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构成“不作为过错”。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论述道:“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所规定的过错,既可能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但是,如果依据法律义务、法规义务或合同义务,行为人应为特定行为的话,那么,他应该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同样地,(上述规则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尤其是涉及历史学家的场合……”。
一般认为,法国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具有两层涵义:一方面,它再次确认了“不作为”和“作为”一样,可以成立“过错”;另一方面,通过这一判例,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不仅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或约定作为义务”会成立“不作为过错”,而且对“职业作为义务”的违反,也可以构成“不作为过错”。
法国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在法国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如前所述,学者们对于其确认“不作为过错”并无异议,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在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能否将作为义务的渊源扩张至“职业活动”领域。质言之,不作为过错,除了来源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或约定的作为义务外,是否还可以在职业活动中,基于执业规则而产生?
一些法国学者认为,应该严格限制“不作为过错”的适用,其代表人物有著名法学家让·卡赫伯尼(Jean Carbonnier)、N·迪让(N·Dejean)等。
在其文采飞扬的《沉默和荣光》一文中,让·卡赫伯尼论述到[17],人有保持“中立”(neutralité)或“沉默”(silence)的权利,换言之,人有“不作为”的权利,对上述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可能严重危害个人自由”。因此,无论是在刑事过错领域[18],还是民事过错领域,就民事过错领域而言,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司法角度,都应该严格限制“不作为过错”的适用。此外,在这一派法学家看来,之所以应该严格限制“不作为过错”的适用,还在于从法律技术上讲,事实上很难认定在“不作为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在此基础上,主张限制“不作为过错”的学者进而认为:“不作为过错”的构成,必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这里的“作为义务”,只能做狭义解释,应仅限于“法定或约定作为义务”;而其中的“法定作为义务”,只能源于有权机关所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职业规则、行业规范、惯例等均不产生这里的“作为义务”。
惹尼韦叶·维尼在其所著《责任要件》一书中认为[19],当代社会,随着个人主义的逐渐衰微,“安全”价值凸显出重要意义,因此,在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为了强化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受害人,应该适当扩大“不作为过错”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惹尼韦叶·维尼进一步主张,不仅在存在法定或约定作为义务的情形下可以成立“不作为过错”,而且,由于立法空白大量存在,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法国最高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拓展“作为义务”的范畴。[20]
可以看出,上述两派观点之争,其实质是“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的衡平问题。这场争论在法国学界方兴未艾,未有定论。如上所述,这也正是法国法院审慎对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