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置换债券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但工作成效十分明显。各省在分配额度范围内,自主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将高息债务置换成为低息债务,将到期债务展期为未来债务,将以地方各级政府信用为担保上收为以省级政府信用为背书。截至2015年12月11日,全国已发行置换债券3.18万亿元,完成下达额度的99%;置换债券额度实现了对2015年到期债务的全覆盖,将被置换的存量债务成本从平均约10%降至3.5%左右,预计为地方每年节省利息2000亿元。既然是好政策,就要把政策用好,去除局部瑕疵。在实施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政策时,必须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静态存量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短线延展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发挥置换债券政策的最大效用。
1、完善制度和办法。自2015年置换债券政策实施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仅在下达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提出具体要求,没有对置换债券的政策范围、资金管理、组织保障、监督追责机制、实施期限等进行系统梳理、规范布置。目前,财政部已下达2016年置换债券额度上限规模,置换债券政策还将继续实施,完善置换债券相关制度和办法是当务之急,必须明确要求、规范管理、压实责任,确保置换顺利开展。
2、注重协调推进。置换债券政策实施推进涉及多个部门,不能单打独斗,必须形成合力,特别是牵头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同频共振、协调推进、及时通气,指导帮助地方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等各方共同参与置换工作,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3、科学动态调整。一方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要以2014年末清理甄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为底数,拿出具体可行的债务核销、转化等操作细则,及时消化无法置换的存量债务;另一方面,在开展债务审计时,相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加强沟通,深入分析研究置换债券混用问题的原因,统一标准,对症下药,区别对待。
4、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增强债务统计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省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债券发行时间,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防止在国库长期沉淀。要高度重视置换债券后所形成债务的未来年度偿还情况,加强对偿债期限和偿债规模的研判,合理选择债券期限,注重做大财力,不让债务风险“滚雪球”。
5、加强考核问责。加强对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等行为,建立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与新增债券分配额度挂钩机制。加强对置换债券资金使用、存量债务化解、债务限额控制情况的考核,作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考核指标之一,纳入政绩考核和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确保债券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债务风险可防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