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P2B平台处于发展初期,如能在现阶段针对P2B网络借贷模式蕴藏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加以控制和规范,总结P2P平台的经验教训,使P2B行业能够有序健康发展,可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规范市场准入与重点环节监管。P2B网络借贷平台相比P2P平台的融资项目规模较大,部分融资项目达几千万,因此需要对P2B平台公司规定资本要求,设立准入门槛。由于P2B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将发放牌照的权力交由银监会。关于准入标准的制定,可根据P2B网贷平台的经营规模和服务对象设定注册资本要求,分别对服务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P2B网贷平台,设定不同标准的注册资本金。除资本要求外,在准入环节还应考核平台的风控水平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授信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如过度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化进程,因此应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在P2B平台运营中,资金的流动好比平台的血液循环,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对P2B平台的资金托管账户实施监管,可以避免P2B平台和资金托管方挪用资金,保障投资人和借款企业的资金安全,也有助于监控社会融资规模。
建立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P2B网贷平台的本质是信息中介,如能集合各家平台所保存的企业信息、建立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可以为P2B平台风险评估提供参考,提高平台的运作效率。为避免企业信息泄露,可由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库,审核P2B平台录入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并规定P2B平台查询信息须经融资企业授权。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仅商业银行和司法部门有权使用,P2B平台仅能通过企业获得征信报告,若企业篡改数据或故意隐瞒,可能会影响平台声誉、对投资者造成伤害,因此整合平台信息、建立行业内部企业信息库十分必要。在信息披露方面,平台在公布融资项目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因素,履行信息中介的职能。P2B平台自身应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每月公布平台运营态势报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平台的整体运营情况。
提高风险评估与控制能力。P2B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要发挥银行信贷系统的作用,须具备贷前审核的风险评估能力和贷后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征信体系不对平台开放,增加了风险评估的难度。为提高平台风险评估水平和风控能力,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聘用有信贷经验的银行从业人员;二是增加线下尽职调差工作,平台不能以迅速放款而吸引企业,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三是建立风险等级系统,对企业实行差别化定价,根据企业的情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量化;四是在P2B行业成立小微信贷债权评级机构,为平台提供专业评级业务,降低平台现场校验和风险评估的成本。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P2B行业的成熟健康发展,极大地依赖于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线上模式,增大了监督难度,因此应成立P2B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承担道义监督和警示责任。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其一,规定授信的基本行业标准,实现同类业务统一管理办法。不得存在为获取服务费、提高平台交易规模为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提供贷款。其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其三,平台不得对融资企业提供担保,要严格审核担保人的资质。其四,平台要与关联方保持独立,平台公司及所属集团不得与借款人、担保方和资金托管方有所属关系。其五,由评级机构对平台打分评级,根据平台的经营情况调整评级,提高平台透明度。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P2B网贷平台虽发挥投融资中介作用,但非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和制度约束,应尽快建立互联网借贷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者和规范行业运营,为P2B行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首先,应界定P2B网络借贷的合法模式,依法关闭不规范运营的平台,明确规定对平台存在的非法资金流动、非法集资、圈钱跑路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其次,尽快出台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的《网络借贷管理条例》,使P2B网络借贷的经营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具体针对P2B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经营性质、经营模式及范围、第三方合作、业务审计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特别对平台的融资项目的担保问题给出明确规定,包括界定担保的性质、担保方资格和担保的权限等。由于无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企业账户,容易引发个人捐款而逃行为,因此应规定银行为资金托管方。最后,应建立平台退出机制,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机遇并存,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应过度监管遏制其发展。为避免P2B平台野蛮生长,应及时添补监管缺失,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成立P2B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把P2B网贷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在监管机构对进出环节把关的基础上,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为主的方式,规范P2B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