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担保、无户籍限制! ”“额度大、放款快! ”对于急需贷款的人而言,这不啻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诱惑非常。然而当借贷人满怀希望把身份证等资料寄给对方,并依言把利息费、保证金一笔又一笔打到对方账户上后,对方却销声匿迹,留下一个“嘟嘟”的外地空号。
无抵押贷款受骗案屡见报端,为何仍有人重蹈覆辙?记者为此连日来展开暗访。律师提醒,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当中预先扣除,须警惕要求预付款的贷款公司。
去年10月,黄山市祁门县居民程某在网上看到深圳国盛信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提供贷款。因急需资金,程某便与该公司联系,对方让他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然后将贷款合同传真给他,让其签好并按合同条款先缴纳1700元合同履行保证金,15分钟后贷款即可汇入账户。程某将保证金打到对方指定的账户后,对方称还要交6000元保证金。程这才发觉受骗,于是报案。
今年4月,合肥网友“欲哭无泪”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上说,他一上午被中兴融资贷款有限公司骗去3000元,之后对方又让他继续缴纳2000元保证金,他才意识到上当。
“没有无抵押贷款,除非客户条件非常良好,无不良记录,是优质客户,如国家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才能申请信用贷款,不要抵押和担保。 ”招商银行总部有关人士说,但该贷款仅在全国几个城市受理,合肥不在之列。她说,银行贷款审查十分严格,除要求说明贷款用途外,还需提供抵押物、收入证明、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等。银行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借贷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审核。根据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确定每个月正常还款金额。她提醒,对于一些自称和银行合作的贷款公司,借贷人应先跟银行网点确认清楚后再办理业务,以防上当受骗。
农业银行则表示,目前只主办个人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和船舶贷款。其中,只有针对农业户口的小额贷款,条件是三户联保不需要抵押,最高额度3万元。
何种骗术让人屡掉“陷阱”?记者近日展开暗访,发现这类无抵押贷款公司有不少惯用伎俩,如采用随口胡诌的假名、模糊不清的办公地址和难以查证的外地手机号码,利用借贷人急于找寻资金的心理,要求先付一笔不菲的利息费,借此“引君入瓮”等。
记者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一家名为“佳兴信贷”的无抵押贷款公司。该公司称以银行为信托,个人贷款放贷额度从1万到20万元,只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家庭地址和固定电话,放款最快半小时以内。所留联系方式是一位王经理的手机号码,归属地显示四川内江,接听者却是一名自称“黄强”的男子。他称自己在肥东,贷款资金源于农业银行,贷款业务跟银行无关,并神秘兮兮地说,“不能太张扬,如果碰上公安局的人就不好办了。 ”记者称需创业贷款,没存款没户口没店面。他说这种情况至多能贷5万元,先把一季度1600元的利息费存入公司财务账户,又说该账户是个人所有。记者追问公司地址,他只给了个长江东路农业银行的地址,让记者先去把利息付掉,再签约放款。
另一家“鹏诚小额贷款公司”,联系人是陈经理,手机号码归属地为湖南岳阳,接听者自称是业务经理“黄丽娟”。“这不是陈经理的手机? ”“陈经理调到公司财务部去了。”“这不是他个人手机号码? ”“这是公司电话。 ”“为什么号码归属地显示是湖南?”“这是公司统一配的商务电话,我们在全国都有办事处。”“合肥办事处在哪? ”“在长江批发市场。”记者假称开网店资金周转不灵,想贷款20万元,但目前人在外地。这位“黄经理”耐心地说,人在外地不要紧,合同一式两份,可以在网上签约,先把一季度利息6000元打入她提供的账户,很快便放款。她让记者先把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以短信形式发给她,记者依言把虚拟的身份证号码和外省某地址传过去,不久她回复称通过审核,并把贷款合同书发到记者的电子邮箱。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为骗取借贷人信任,不少公司在精心包装的网站上打出与银行合作的“幌子”。
一名自称是安信信贷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李伟”的男子说,公司地址在和平路241号,记者却查询到这是建设银行一网点的地址。他还称公司2006年就拿到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但记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根本查不到该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
如何避免掉入贷款陷阱?谁来监管无抵押贷款公司?记者采访发现,目前这一领域尚处于监管“空白”。安徽省银监局有关人士称,这不在他们监管范围之内,银监部门主要负责风险管控、业务准入等方面。
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则说,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要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数量也十分有限,目前整个合肥市仅二十余家。他认为,肯定不存在无抵押贷款,因为无任何还款能力证明,贷款人要冒很大风险。目前社会上其他形式的贷款公司鱼龙混杂,一种是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经营,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套现,放“高利贷”,其余则多属诈骗。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严俊律师说,社会上存在用POS机给借贷人非法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被界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声称无抵押贷款,收取利息后又没履行贷款义务的行为则是诈骗行为。他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禁止民间机构借贷行为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当中预先扣除,若发生借款预先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本金计算利息,多收的利息应当退还。目前只有典当行可以预先扣除综合费用。其次,借款年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上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严俊提醒借贷人,若要向民间借贷机构借贷时,最好先对该机构深入了解,应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可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如果属于公司或其他赢利机构,违反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从事资金拆借,借贷行为无效。其次,如果所谓贷款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出借贷款,利息不能预扣,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