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住宅贷款专业公司(以下二者统称"住宅贷款债权人")将其持有的适合于信托的住宅贷款债权汇集成一定数额后,信托给信托银行,并同时缔结信托契约。在积累债权时,对贷出时间、利率和担保等条件类似的住宅贷款债权进行分类选择。
2、信托银行根据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契约,从住宅贷款债权人手中取得债权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发给住宅贷款债权人受益权证书,以证明其拥有信托契约上的受益权。从这时起,受益权就为住宅贷款债权人所有。
3、住宅贷款的债权人将受益权分为两类,在信托期内归还本息的受益权(第一受益权),由本人作为受益人保存受益权证书;在过了信托期以后归还本金的受益权(第二受益权),则通过将受益权证书卖给第三人的办法流通债权以便于受益人筹措资金。把受益权一分为二是为了防止第二受益权受让人的资金运用效率下降,避免业务复杂化,并以此提高住宅贷款债权信托的商品性。
4、根据前述委托事项,住宅贷款债权人把债务人按约定日期支付的本息,寄给信托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每个月都支付同等金额的利息,并偿还少量本金(特别在贷款初期,在应偿还的本息中利息比重较大)。受益人如通过他人接受偿还的信托债权本金,则不利于资金的运用和简化业务手续。
5、信托银行在托收贷款中扣除手续费、信托报酬之后,对第一受益人(住房贷款债权人)支付债务人所偿还的本金和红利后,再对第二受益人支付红利。
6、信托期结束后,信托银行对第一受益人交付信托所剩的本金,并以此换取收益权证书,对第二受益人交付按时价变现的本金,并以此换取收益权证书。以上两种类型的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过程,从设计发行的方式看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信用加强的方式和交易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在使房地产抵押债权经证券化后能够流动起来,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