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为诉讼(仲裁)方式和协议方式。
?第十八条取得抵债资产的审批程序。各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必须先由本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接收抵债资产的调查,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或通过市场分析,了解抵债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变现可能性,掌握抵债资产的价值;与债务企业商谈以物抵债具体事宜并撰写以物抵债申请报告。经本行有关部门及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请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须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取得抵债资产的申请。各分支行申请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形成情况(性质、起讫日、金额等)和截至近期所欠我行的债务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2)债务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3)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4)抵债资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5)抵债资产的计价依据、目前市场价;(6)抵债资产的保管措施;(7)资产质量恶化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4.抵债资产已经评估的,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一)在建房产、法律规定的限制流通物需逐笔报送总行审批。
(二)抵债价值高于债务本息的抵债资产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下列情形各行经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本行内部有权人分级批准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1.抵债资产为足额并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
2.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价值为:管辖分行A级行1000万元及以下、A-级行700万元及以下、B级行300万元及以下;直属分行A级行700万元及以下、A-级行300万元及以下、B级行100万元及以下。
(四)除上述以外办理的以物抵债,一律按下列规定报批:
1.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价值为:管辖分行A级行1000万元以上、A-级行700万元以上、B级行3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直属分行A级行700万元以上、A-级行300万元以上、B级行1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
2.其他分支行办理的以物抵债,均须逐笔上报管辖分行审批;超出管辖分行审批权限的,由管辖分行初审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取得抵债资产的审查。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