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4月25日,被告余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余某夫妻共同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以余某房屋抵押10万元,期限一年,如届时没有归还借款,房屋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诉求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如法院不支持该项请求,则请判决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沈英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代被告答辩如下:1、房屋抵押未登记,无效;2、被告房屋是祖产,父亲亡故后,三兄弟及母亲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属于共有资产,被告无权处置,抵押无效。所以,原告诉求房屋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另:借据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借款属实,抵押无效,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自还款期满日开始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沈律师评析:抵押无效,债权人不能诉求房屋。因为属于共有财产,法院不能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或执行。因此,原告占有被告价值数倍于债务之房屋的企图没有得逞。但欠债还钱理所应当,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期满后开始计算利息合符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