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签下赔偿收款凭据时,却没有拿到钱,事后赔偿方矢口否认,双方对簿公堂。幸好有一段录音证据得到法庭采纳,受害方最终拿到了赔偿。
去年1月6日,南宁市人黄xx骑摩托车沿南梧路由五村岭往旧货市场方向行驶,迎面一辆南宁市xx客运有限公司的xx路公交车在左转至兴旺路口时,与其相撞,黄x因此受伤住院。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由公交车司机张某某负事故全责。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客运公司相关负责人黄某某与黄x的代理人签订协议,由客运公司在同年6月21日之前,付给黄x.7万多元赔偿费。
协议签订当日,黄某某说,客运公司需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要求先出示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据后,才能赔付。为了能尽快拿到钱,当时,黄x的代理人应客运公司的要求,在1.7万多元赔偿凭据上签了字,但客运公司并未支付款项。
黄x原以为一切都已办妥,只等对方给钱就行了。没想到,客运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向他表示,保险公司只愿赔付1.1万多元,因此客运公司也只能赔给他1.1万多元。黄x说,交警部门都已认定对方负全责,协议上也已签字,而且他的住院治疗等各项费用远不止1.1万多元,因此拒不同意。事后,黄x多次向客运公司追款未果。去年11月9日,黄x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客运公司支付赔偿费1.7万多元。
据了解,在第一次开庭后,黄x的代理律师接到法官通知,称客运公司提供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据,公司说已经按协议支付了赔偿费给黄伟。凭此证据,法官建议黄伟放弃起诉,这样还可以省下诉讼费。
黄x没收到钱,心有不甘,但谁又能证明他没有收到钱呢?办案法官在向交警部门了解情况时获悉,当时处理此案的交警表示,他们只能证明事故双方当时在办公室签字时,客运公司没当场支付费用给黄x,但以后是否支付,交警也无从得知。
在律师的建议下,黄x给客运公司的黄某某打电话,并将两人的谈话录了下来。
在第二次开庭时,黄x的代理律师当庭播放了电话录音。在这段电话录音中,黄某某表示他已不在该公司上班。但他承认,这起事故的保险理赔当时是他负责的,共理赔到1.18万元,该款放在公司车队里,并没支付给黄x。他表示愿意帮黄x去公司的车队索要这笔赔款。
经法院多方审查,并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当事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由司机张某某、客运公司赔偿黄伟医疗费等共计1.7万多元。今年4月25日,黄x如期拿到了这笔赔偿费。
律师认为,这类有白纸黑字的收条引起民事诉讼的案子不少,受害方几乎都败诉,而败诉原因都在于当事人一时大意,签下收据或写下借条的当时没有收到钱,造成事后无对证。这一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受害人取得了电话录音证据。
律师提醒,遇到类似事情,最稳妥的做法,是在没有拿到钱的时候,千万不要在一些收款凭据上签字。或者,收款人一方应当和赔款义务人另行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后,方能在拿到钱以前在赔偿凭据上签字;而交款人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在一对一的单独交款时,也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以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