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旦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其再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会支持。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 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欲行使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以下条件:承租人系合法的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 生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事实上同样存在一种默示的形式,比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房屋的表示,或者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或者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都应当认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如果承租人确想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应当尽早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