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质债权如为合同债权,则存在第三债务人享有对抗债权人之抗辩权情形。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延期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它们属延期的抗辩权,而且还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以及时效已过的抗辩事由。《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第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和代位权行使中,可以与原债权人存在抗辩权的理由来对抗权利行使人。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是普通债权质押与债权转让及代位权存有区别:其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在于前者质权人取得的是期待权利,也就是说出质人仍是真正意义的债权人,而质权人只能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权利;而债权转让后,原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变更,受让人成为真正的债权人,其行使权利并不要什么其他的条件。而与代位权相比,两者行使权利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就出质人所提供的入质债权可直接要求第三债务人向其履行;而代位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由此,第三债务人能否以享有对出质人的抗辩权来抗辩质权人,不能简单地适用有关债权转让和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要依情形而定:1、若普通债权入质通知了第三债务人,那么第三债务人不能向质权人主张抗辩。因为其享有的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即债权,而质权人享有的质权是物权,按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质权人有权要求第三债务人清偿,而第三债务人则在清偿后可向出质人主张权利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此时,若存在普通债权质押合同无效、可撤销及时效已过的情况,第三债务人可以此抗辩而拒绝向质权人履行义务;2、若普通债权入质未通知第三债务人,则债权入质不拘束第三债务人,第三债务人自然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抗辩,其抗辩效力也及于质权人,由此导致质权人损失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承担相应责任;3、若质权人明知抗辩事由之存在而接受出质人债权入质,则无论债权入质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第三债务人均可向质权人主张抗辩,若出质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弥补质权人的损失的,则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