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债务人债务重组的处理作出了以下变化:(1)旧准则将债务人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但新准则要求无论以何种方式清偿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当期损益。即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现在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这种改变减少了期末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了应纳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6行增加“债务重组收益”一项,以单独反映债务重组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情况。(2)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依据。由于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方式下的财务状况不同,故债务人当期确定的收益金额与旧准则中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在某些状况下不同,不能简单理解为将过去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转计收入即可。
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下,旧准则规定将现金或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下被计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企业期末资产状况并不发生变化,只是将原准则中计人权益的项目改计入收入,会计规定与税法趋于一致,减少了企业期末进行所得税调整的工作。
[例1]债务人甲企业应付债权人乙企业购货款账面价值10500.0元,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与乙企业签订重组协议。重组协议规定,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市场价值80000元,实际成本70000元,增值税率17%。
按照旧准则,甲企业应当确认资本公积21400元(105000-70000-80000~17%),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105000
该例中资本公积大于资产转让所得(21400>80000-70000),由转让所得和重组收益两部分组成。
按照新准则,甲企业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债务重组收人,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1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