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坚持原则导向,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准则规定做出职业判断。在实际执行中,少数公司在职业判断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导致会计信息不够客观公允。如,部分公司在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用同类资产活跃市场报价、类似资产活跃市场报价和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同一交易事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应当相同。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同一交易事项,有的按照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交易双方协议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新准则之所以能够推动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不仅是因为债务重组收益被确认为当期损益,更重要的是因为它被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无论金额大小。换言之,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给予了债务重组双重推动力。
对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已经是上市公司监管的一个难点,在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上,如何反映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在会计确认这一环节上,坚持新准则的处理方式,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第二,在会计计量这一环节上,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能一概而论地全额记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户。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全额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户;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暂时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然后分期从“资本公积”账户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前者虽然会对债务人当期的利润产生影响,但金额不大,债务人操纵利润的程度较小;后者既可以避免债务人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因债务重组而产生大幅度波动,又减少了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