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企业既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又以附或有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会计制度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对债务人规定:将债务帐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将债务帐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债权人规定:按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
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会计制度对以附或有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方式,对债务人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对债权人规定: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债权帐面价值,差额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如果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债权帐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权帐面余额的,按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债权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坏账准备;如果将来应收金额大于或等于掌权帐面余额的,暂不作帐务处理。或有收益不包含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待实现时,再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举例:甲企业2000年1月1日从乙企业借款200万元,到2001年末借款利息20万元,借款到期。由于甲企业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2002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豁免利息,甲企业以一批库存商品低偿其中的100万元,另外100万元还款期限延缓3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4%。如第二年甲企业盈利,则利率恢复5%,乙企业对该借款未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商品帐面价值80万元,市价100万元(含税价)。
(一)甲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
以产品抵偿债务应纳增值税=854700(1000000/1.17)×17%=145300元
纳税调整:以非现金资产库存商品清偿债务,应该确认抵债的转让所得为54700万元(854700-800000)。
重组债务帐面价值=2000000+200000=2200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1000000×(1+4%×3)+1000000(5%-4%)×2=1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