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产清偿债务时,可将债务重组过程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购销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过程。对该债务重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时,可参照资产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再依据该业务自身的特点,债务人冲销重组债务作为该购销业务获取的利益,债权人冲销重组债权净额作为支付的对价。针对购销过程中应结算金额小于其抵销的债务债权净额的差异,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50万元,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该货款。2007年1月15日,经过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10万件产品抵偿该债务。该产品单位市场售价4元,单位成本2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已于2007年1月30日收到甲公司的这批抵债产品。另外,乙公司已针对此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5 万元。
(1)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当一方面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即市场售价40万元(4×10)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依据税法中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万元(40×17%)。另一方面,全额冲销对乙公司的应付账款50万元作为在此交易中获取的经济利益。甲公司在此购销业务中应结算的金额46.8万元(40+6.8)小于其抵销的应付账款金额50万元,差异3.2万元即为甲公司获取的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乙公司应当一方面按公允价值40万元(4×10)确认收到存货的成本,同时,确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40×17%)。另一方面,冲销作为支付对价的应收债权净额47.5万元(50-2.5)元。两者之间的差异0.7万元为乙公司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