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在公司庭外重组中,公司处分股权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债务人公司股东授权公司无偿移转股权,但债务人公司常违背公司法理,错误地把股东大会决议当作公司处分股东股权的依据。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各国对其职权的规定虽有差异,但无一不是指向公司自身。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也正因为存在公司这一法律主体屏障,所以股东大会职权不能径直触及股权等股东私有权利,否则便是滥用权利,侵害股东股权。我国学者关于股权的性主要有社员权说、所有权说和债权说三种观点,但三种学说都肯定了股权的股东财产权性质。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往往带有浓厚了伦理色彩,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是人的尊严和自由。在英美法中,property既表示财产,也表示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基本上与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相吻合。私人产权的决定性特征是排他性(excludability),排他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私人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4].私人财产权的伦理性和排他性决定了不得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股权作为现代社会私人财产权的重要种类,自然亦不容他人擅自处分[5].学界有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认为非经该股东同意,得以股东大会决议剥夺之权利为非固有权。“惟其范围如何,学说分歧,依一般通说,自益权和共益权皆为固有权”[6]。
郑百文重组方案中关于股权变动的内容为:三联集团豁免郑百文债务,郑百文全体股东将所持公司股份50%过户给三联集团。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决议无偿过户股东股权,实际上就是股东大会决议处分股东股权的行为。庭外重组中,司法权并不介入,当事人只有自己保护自己,因此除非全体股东意思一致,否则多数股东合意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处分所有股东的股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