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特别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时,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这样就会存在以下问题:如果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本身缺乏活跃市场,则重组出来的“公允价值”会存在着较强的不确定性,易于受到人为操纵,可能会使企业利用关联之间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形成“泡沫”。据全景网统计,1999年-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但很多重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在重组后有什么好转。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这种现象至少说明有部分企业有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粉饰业绩。近期被证监会查处的有关企业也证明了这个问题。新准则要求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失,不以损益为过渡,直接进入净资产;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这样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上述行为,为净化债务重组市场起到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