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始终停留在弥补市场缺陷的理论框架上,因此西方国家政府主要给企业的并购市场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制度环境,而不去直接参与企业的兼并重组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购无疑是一种追求规模和效益的公司行为,公司的兼并重组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
资产重组的有关会议纪要律,因此公司的资产重组应以本身的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购是否获得规模效益或出现财务协同效应等,是公司自己的事情,政府主要关心重组的结果会不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因此政府不是配置资源的主体,也不是企业制度设计的主体,这里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依据法律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这与我国的政府决策定位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除了弥补市场缺陷以外,还承担着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责,即,我国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多元的,包含政治目标(对国防、外交等方面的既定目标)、社会目标(增加社会公众福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目标(弥补市场缺陷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的多种目标,使其无法单一地从经济效率原则出发,来策划或指导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其他目标要求。
如果进一步分析我国的政府行为,我们发现在资产重组的目标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目标是有差距的。如果中央政府是主要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战略性调整的话,那么地方政府可能还要考虑地方的财政、就业等地方经济利益和政府的政绩等因素,并就此出发参与和推动资产重组活动。对于资产重组当中的中央政府行为,笔者准备在本文的第六章加以单独讨论,下面主要探讨地方政府行为目的及其后果。
在地方政府目标和意图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地方政府参与重组活动是为了保护本地的上市公司及其壳资源。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特别是早期上市公司较多的上海、深圳等地出现了不少亏损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推动优质企业去并购上市公司来保护本地的壳资源。它们往往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当中,以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去推动和插手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活动,甚至由政府亲自直接策划、干预公司并购。
其次,地方政府参与重组活动是为了解决就业等本地的经济社会问题。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下,市民的许多福利是由国有企业提供的,如“天然的工作权力”、福利分房、公费医疗和养老保险等。但进入转轨期以后,企业开始将这些问题推向社会,实际上就是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确保一方安定,想尽办法让企业继续负担原来的就业等责任,那么它首先想尽办法让这些企业活下去,因此地方政府想办法满足企业的上市融资条件,让这些企业通过融资资金养活自己,这样就可以节约地方财政对亏损企业的补贴,把地方的包袱推给了证券市场。
第三,解决本地的困难企业。比如地方政府通过上市前的重组活动,包装和整合地方的困难企业,推给证券市场,让这些企业通过上市圈钱来养活自己。
第四,地方政府参与重组是为了政府官员的政绩考虑。地方政府往往通过人为地组建大企业、大集团,人为地消灭国有企业和亏损企业,达到提高政绩的目的。
地方政府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既具有积极的一面又具有消极的一面。在积极性方面,地方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如果没有它们的积极参与,企业永远无法进行兼并重组活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企业重组中,协调各方关系,安置下岗职工,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企业的重组提供便利的环境。
但由于这种由政府推动的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不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自主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是渗透了大量的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与社会经济管理者双重身份的复杂的政策意图,使得公司并购的效益目标大打折扣,因此地方政府参与的重组绩效往往是低下的。
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目标的考虑对企业并购附加一些行政性规定,如优势企业必须妥善安排被并购企业的职工、企业出售收入必须优先安置职工就业等;还有当企业并购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地方政府将进行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如为了保护本地区利益,阻绕跨地区的并购等。这种干预的结果是:第一,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愿意被并购,但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同意其他行业的公司并购本地区的公司;第二,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劝诱上市公司并购政府所要并购的公司,而不管公司发展的战略,更不管并购能否
事实上,中国目前企业并购中的行政色彩大都来自地方政府,这使得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并购的主体地位大大降低,这些并购行为很难满足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