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之间的约定并不直接使用"代为履行"或"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由某某"给付"、"偿付"、"付给"、"付款"、"还款"等等。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主张债务的代为履行,或主张债务转移。如何认定该类纠纷,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进行区分。
一、生效条件不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不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无效。至于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无不可。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仅由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即可。
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若是债务全部转移,则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务人履行义务;若债务部分转移,则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与债务转移不同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仅仅为履行主体,只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
三、责任承担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若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第三人未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故其履行不合格时,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债务人刘某与其父刘x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并由其父亲向债权人李某父母出具了余款80000元的欠条,欠条上仅有刘x个人签字,李某父母以此欠条为依据向法庭主张权利。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分析,其已经接受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第三人亦表示愿意替债务人承担支付此欠款的义务,故应认定为债务的转移。原债务人刘某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刘x承担支付欠款80000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