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6日,吴某因经营服装缺少流动资金,便向何某借款15000元。吴某借款后向何某出具了借条1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某现金壹万伍仟元正,利息按2分计算。吴某借款后生意仍然不景气,何某看后心中非常着急,便于2009年3月2日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对本金15000元没有异议,吴某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按年利率2分计算,而何某则认为约定的利息是按月利率2分计算。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此笔借款的利息为约定不明确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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