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郊区支行与南昌市利华针织内衣厂签订的借款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由于原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郊区支行对外债权已转由原告农行象北支行进行处理,原告农行象北支行要求其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9.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殷某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表示自愿承担上述债务,针织内衣厂对此未提出异议,原告银行对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也予以认可并只起诉被告殷某的行为,应视为原债务人针织内衣厂的权利义务已转移给被告殷某,原告银行与被告殷某成立新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被告殷某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实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