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的,应当包括清算完毕情形已成立了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责程序的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目的在于明确对企业法人中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或者虽然开始清算但未算完毕时,如果发现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有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通过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该规定并未排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申请权,并不互相排斥。
因此,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下,债权人当然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法仅仅要求审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未要求对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因进行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并未要求债权人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和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此,人民法院以无法取得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破产程序不能依法进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即依法予以受理(此时,如果债务人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收到人民法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以偿还该笔到期债务的方式阻却破产清算的受理。
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可通过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由第三人为其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其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方式阻却破产清算程序的继续,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本着从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