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是同学关系,从1997年1月开始,被告黄某声称其因因急需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之后黄某继续向原告借款作资金周转,并每两年向原告出具新借条,总借款近20万元至今未还清。2013年7月,黄某因病去世,廖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的妻子即被告李某清偿到期债务19.4万元,黄某继承人李某及三子女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于2006年2月登记离婚。2012年11月25日黄某写了一张内容为“兹借到廖某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正”的借条给原告。债权债务关系明晰。
法院认为,原告廖某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在卷为凭,黄某尚欠原告19.4万元人民币,原告要求黄某继承人黄某滔、黄某淇、黄某娜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无证据证明该笔欠款是在李某与黄某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9.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虽然债务人黄某死亡,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其继承人黄某滔、黄某淇、黄某娜应当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廖某与黄某约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最后一次的借条发生时间为2012年11月,这样导致了2006年2月,债务人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借条中的借款只能认定发生在离婚之后。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债务的请求。那么,债权人廖某与债务人黄某约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是否必要?
本案中,债权人廖某手上的借条并未注明有还款时间,债权人需要在2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需要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假如债务人有中途还款情况的,可以在原始借条下方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数额,没有必要重新写新借条。保留原始借条避免了债务人通过变更借条时间钻空子。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