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制度所以得到如此普遍的确认,是因为它比较好地衡平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详细些说,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由于第三人的清偿而使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而债务人不过是改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且在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为清偿时,债务人还可因此而免去其所负担的给付义务,所以对他并无不利,对于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当他与债的履行无利害关系时,一方面他的代为清偿本系出自一定的利益比较而为之,另一方面他正可能依约定而取得代位权,在清偿后于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权利;即使无代位权,也可依其与债务人间的委托关系,或依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而使自己的损失得以补偿。当他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于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取得法定代位权。所以对第三人也无不利可言。这是代为清偿制度得以生存发展的利益基础和根本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