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混淆在一起,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区分两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区分代为清偿和合同债务转移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义务的转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承担,即依据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另外一种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很显然,我国的《合同法》上的债务转移是狭义的债务转移,它和代为清偿一起构成广义的债务转移的内容。
从以上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第一,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而代为清偿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往往由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为清偿的协议。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因此,只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在实践中,还存在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者是指原债务人也未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情况。但不管哪种情况,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并取得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