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将当今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是市场经济进步的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雇用劳动是最基本的规律。投资者组建企业雇用劳动者,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承认这种资源配置方式,而且千方百计地保护资本的拥有者。正因为如此,在市场退出阶段,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如果无视劳动者的需求,剥夺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那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将难以继续,资本的价值就难以体现。所以各个国家在确定破产清偿顺序时,并不排斥劳动债权,而是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换句话说,在这些国家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并不局限于《破产法》,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等其他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尽量做到劳动者和资本投资者的权利都得到有效保护。
在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我国对于劳动者债权保护尤为重要,因为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大部分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现象。这样的企业一旦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得不到清偿,那么破产企业的职工将陷入绝境,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实现。
但是,新《破产法》将担保债权放在优先位置考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为了平衡劳动者的利益,对那些涉及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彻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企业破产前,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能够得到及时的支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在企业破产后劳动者才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实现权利。
破产法作为一部部门法不可能既要肩负起企业破产程序的相关解释,又要对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进行管理。如果依靠老破产法的规定,对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福利在破产时进行清偿,无疑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从根本上无法改变职工的境况。只有将此问题独立的进行思考,防患于未然,才可以从根源上把问题解决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