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做法不一,但大部分法院还是将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借贷事实真实合法,原告无需对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进行举证,依法判决被告(一般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当然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未实际继承遗产的除外。此种情况下,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主要交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查证核实,如果确实未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笔者也较为赞同这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遗产继承属于家庭内部事务,第三人一般不会参与,且有些继承行为较为隐蔽,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实难举证对此进行证明。若由债权人承担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的举证责任对实现债权保护的要求太苛刻,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从两者利益平衡来说,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此可知,继承遗产则具有在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那么继承人主张自己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实际继承遗产,继承人未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使被告在案件审理时未举证证明其未实际继承遗产,在法院执行阶段,如果查明继承人确未继承或继承人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也可以不要求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因原告未举证证明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发现新的证据后重新起诉虽然是法律允许的但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最后,如果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而原告往往很难举证证明,法院因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死亡后确实留有遗产,即使继承人未实际继承,但继承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不认可,或不愿意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遗产进行受偿。债权人不可能自行占有债务人的遗产,而比如房产、车辆等没有继承人的配合也无法过户至债权人名下。而因为债权人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案件也就无法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也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处分。此时,债务人的遗产无疑被“悬空”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无法受偿,债权人等于丧失权利救济途径,这无疑不该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因此,将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继承人是法律对利益平衡之考量,也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