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而债权人又否认的,债权人将可以继续追讨债务。 相关知识-- 关于债务免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一)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 立。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一)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二)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从本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