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务人即目标企业的选择。从法律角度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内资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企业形式。相应地,上述不同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不同债权均可依法转换成股份或股权。换言之,在法理上任何形式、性质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均可成为债权转股权的适用对象。但事实上,无论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出发,还是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转股权运作载体及其阶段性持股的特征来看,都需要对进入债权转股权的国有企业设立必要的入选条件。总的来说,应选择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为实施对象。
其次,债权范围的界定。什么样的债权可以转换成股权是债权转股权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合同之债或法定之债,法人之债或自然人之债,到期债或未到期债,货币之债或实物之债均可以被转换成股权,只是债权转股权须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 按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条件转换成不同的股权。
但实践中, 对债权范围的理想界定则是先对入选企业进行必要的资产拆分,将无效的资产分离开,仅把有效资产或潜在的有效资产所对应的负债部分作为债权转股权的运作对象。就贷款范围而言,只能是部分不良贷款的转化。
具体说,主要是由银行长期垫付给企业并已成为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的那部分收不回的贷款的转化,并且这种转化还要以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界限。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债权转股权试点中,“债转股”可能成为不具上市条件而渴望上市的企业竞相追逐的对象。而且,某些地方极易为追求“债转股”项目的成功率而将优良债权转为股权。因此,法律规定与实务的距离是债权转股权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可操作性无疑是债权转股权实践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