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XX化工公司”)自1999年1月起向中山市XX纺织实业公司(下简称“XX实业公司”)销售化工染料,1999年4月1日“XX实业公司”确认共欠原告“XX化工公司”货款480542.10元。1999年9月11日,被告中山市XX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XX印染公司”)将已打印好并盖有公章的《债务转移合同》交给原告“XX化工公司”,该合同全文如下:
甲方:(债务承接人)中山市xx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顺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
中山市XX纺织实业公司欠乙方染料,助剂款,大写:肆拾捌万零仟伍佰肆拾贰元壹角零分,因该公司已于1999年4月转制,现由甲方承接债务,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后乙方不再享有对XX纺织实业公司的债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