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底,联交所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股权转让公告,披露了450万股银联股份挂牌转让的信息。股份转让的竞价方式是多轮报价,挂牌的截止日是去年9月25日。同年9月25日,周先生委托专业机构向联交所递交了举牌银联股份的相关申请,并办理了手续。截止当天,周先生是唯一一名对银联举牌的申请人。按常理,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周先生的举牌报价只要达到银联股份的出让底价,他就可以获得这450万股股权。
不过,就在9月22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又刊出了关于银联股份的更新公告,将原先的多轮报价,改成了一次报价,并且将挂牌时间延长到了10月23日。
到了10月23日,又有8家竞买人出现,最终,450万股银联被别人以6000余万元的高价购得,周先生竞价失利。
在周先生看来,其竞价失利完全是因为,有关方面擅自改变了“游戏规则”。首先,周先生认为,根据规定除非因为特殊原因,股权转让过程中,委托方是不能对原信息进行变更的。其次,即使因为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股权转让信息需要变更,也应当在原媒体上发布,而不是从开始的《中国证券报》变为《上海证券报》。最后,周先生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这类股权转让只能适用于多次报价的竞卖,不可以变更为一次报价。
联交所和华融方面认为,股权转让从原先的多次竞价变为一次报价,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所以完全可以依此进行信息变更。同时,有关股权变更的信息,联交所始终都是通过省级以上的刊物发布的。
另外,周先生和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在9月25日举牌时,办理的手续就都是按照新公告的内容来实施的,说明他对新公告是完全知晓和认可的。
二审中,周先生一方表示,只有按照原公告的多轮竞价方式,才能确保银联股份能以最高价成交。而新公告的一次报价,并不利于股权的有利成交,所以其结果不应被认可。不过,周先生的观点被对方反驳得有些尴尬:你的报价才4000万元,实际成交是6000多万元,难道反而是你的报价对银联转让方更有利?
二审中,法官照例询问双方是否需要调解。不过,既然官司涉及的是信息变更的有效或无效,所以双方都没有调解的念头。市二中院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