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公告了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2005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的公司公告),后又公告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5号民事裁定书(详见2007年7月5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的公司公告)。
日前,公司接到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6号民事裁定书, 深中院在审理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前为: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以涉案票据效力目前存在争议,且票据追索权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不属同一诉由,应另案处理为由向深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
深中院裁定,准许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05年4月11日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由于在“张晨事件”中,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开开集团现已履行承诺,该案与公司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
2010年2月22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