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拆迁人却认为,他们竞买清远中旅的地上建筑出于无奈,而自动放弃评估权利也是出于无奈。张致中说:“我们按照法律规定选择了产权调换,要求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可是拆迁方只评估地上建筑的价值,不含土地,这样请再多的评估机构也没用,尽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是房子还是要拆,我们‘被弃权’了。”
伴随着清远中旅的破产,清远中旅债权人手中的千万元债务瞬间蒸发,除了张致中,债权人骆佳也颇多异议。
骆佳曾经从建设银行购买了数百万元的清远中旅债权,作为抵押,他还拥有清远中旅第五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3年经过法律认可拥有了该栋楼房的优先受偿权。他原本以为这是一笔不错的投资,可是清远中旅破产后,他血本无归。骆佳告诉记者:“800平方米的一栋楼,最后补偿给我49万元,这在清远甚至买不到一套好点的房子。在清远,住宅楼均价是5000元/平方米,而商铺均价超过2万元/平方米。”
带着中旅职工和债权人的种种不解,记者从清远市委办公室被指到清远市国资委,然后又被指到清算小组,在清算小组办公室,欧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他反映,清远中旅是清远市的国有企业,因为资不抵债,于2008年11月25日宣告破产,所有程序合法合规。据羊城晚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