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需注意3个问题:一是计算股权转让价时,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二是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如非居民向境内投资或转让股权时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价的,应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三是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等),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直接以股权转让所得乘以相关税率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
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来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的等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定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是指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转让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从表面上看,被转让股权的境外控投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方并未在中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
但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设立境外控股公司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仅仅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那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认定该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取得了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得,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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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