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货款在欠了13年后,发货方才诉诸法院帮助追讨。日前,桥东区法院对这起因买卖引发的欠款纠纷进行了判决,原告省会周先生要求对方偿还所欠货款的请求因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被依法驳回。
原告周先生称:“上世纪九十年代,王某购买了我的塑料颗粒,并分别于1995年3月和1995年4月出具了两张欠条,证明欠我材料款共计7350元。”被告王某称:“所欠货款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现已历时13年,早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在此期间,周只是在欠款发生两年后的1997年提过此事,其后一直没向我主张过权利,期间也没有时效延长和中断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不尊重法律、不重视自己的权利,导致胜诉权的丧失,完全是咎由自取,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将塑料颗粒交付王某,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周某向王某追讨货款,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规定,故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