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结构的调整过程中,中小企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相关经济鼓励政策不断出台的背景之下,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贷款政策的创新也不断涌现。尽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成本与风险仍然是不得不考量的因素,但是通过一些外在机制的创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降低成本与风险的影响。这也为中小企业谋求银行金融支持带来了新的路径。
近期,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就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浦发上海分行科技企业服务中心总经理林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科技型企业大多属于“轻资产”企业,相比起其他类型的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占比很低,如果以传统银行贷款重抵押的思路来考量的话,很难获得银行的金融支持,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因此,浦发上海分行专门成立了科技企业服务中心,并且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推出了不少新的科技金融产品。
与传统银行贷款所不同的是,在这种类型的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的募集、发放过程中,银行更多地起到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如社会资金一部分来自于个人投资者,在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引入了像“分级权益”这样的模式,相对来说个人投资者的风险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投资这样的产品也能够获得较为稳健的收益。社会资金的另一大来源是大型企业,对于储蓄率较高的大型企业来说,投资于这样的信托产品也是为闲散资金找到了一种新的投资途径。
另外,据林江总经理介绍,浦发科技金融中还推出了“投贷联动”的创新。所谓投贷联动,就是银行通过与风险投资资金的合作,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一方面VC、PE资金管理方能够帮助银行解决对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外一方面银行也有较多的项目像VC、PE进行推介。”林江介绍道。目前浦发已经与多家知名的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实质性的业务合作,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又通过股权投资后企业资金与财务的优化打破了科技型企业资产轻、财务差的融资瓶颈。据悉,在投贷联动的过程中,浦发使用的模式也非常多元化,如“先投后贷”,即股权投资先进行,银行再给予贷款;也有“边投边贷”,股权投资和银行贷款同步进行;以及“先贷后投”,银行先行介入,股权投资再参与其中。
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接力贷”的模式已经为很多的个人投资者所熟悉,在农行所推出的“接力贷”业务中,可以由两代人进行房屋按揭的申请,一方面解决了中老年人受年龄限制,无法进行较长期限贷款的限制;另外一方面,帮助尚未立业的年轻人找到了购房贷款的新途径。
在华夏银行今年面向中小企业重点推出的“龙舟计划”中,创新型贷款产品“接力贷”则在银行风险控制上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这也降低了小型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具体地来说,“接力贷”产品的创新就在于把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引入到贷款中来。举个例子来说,银行贷款发放给借款人之后,当信贷资产满足约定的转让条件时,贷款的债权就将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这一相对宽松的条件,为更多小型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创造了可能。比如一笔贷款的期限为15个月,约定从第二年开始进行还款。但是如果企业遇到财务上的困难,难以及时进行还款,华夏银行就将这笔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相对来说,这为银行控制贷款风险提供了可操作性。与此同时,相比起银行来说,资产管理公司有更多的途径进行债权的处置。比如作为债权方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介入企业的运营。对于企业来说,在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接力贷”的创新也帮助企业找到了新的途径,保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记者了解到,目前华夏银行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与多家资产管理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接力贷”这一新的贷款模式也有望在全国进行推广。
以小企业主为服务对象,推出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品牌,这是近期兴业银行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一项全新举措。记者了解到,“兴业通”是一个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所针对的群体为“成长型私营业主”,包括自雇人士、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和私营业主在内都是“兴业通”的潜在目标群体。
而在“兴业通”品牌的服务中,小企业主们最为看重的就是银行所提供的融资功能。兴业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颜勇介绍说,“兴业通”作为2010年兴业银行的重点推广品牌,根据小企业主客户的实际需求,推出了更满足市场需要的“兴业通”贷款。
记者了解到,“兴业通”通过有效的机制降低了小企业主们获得贷款的难度。如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考察机制更为简化。“针对小企业的特点,我们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一定贷款金额内的私营业主的贷款申请,并不绝对要求提供财务报表。”颜勇介绍说,像规定范围内的借款申请人可以提供一些日常经营中自然形成的水电费单据、银行流水账单等作为资信证明。而兴业的客户经理在做贷前调查时,也不再单一地依赖于财务报表的信息,“我们将综合考察客户的资信、家庭情况和经营状况。”另外,颜勇介绍说,针对多数成长型经营业主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兴业通”贷款还可提供专业担保、自然人担保、商铺使用权质押等新的方式。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