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钦行,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大学本科,年均办案200余件,全市法院调研骨干,2008年度先后被授予云龙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市法院"十大调解能手"、"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 法官名片
购买保险本是为了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一定补偿,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内容和条款,许多投保人往往不知所措,只好听由保险员的介绍和引导。一些保险公司正是利用了投保人的这种心理,将一些免责条款秘而不宣,在投保人索赔时却亮出这些条款拒绝赔偿。
2005年10月,于X伟在我市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份保险意外死亡赔偿金额为8万元,受益人为于X伟的妻子周X,保险期间自2005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4日。保险业务员在向于X伟介绍保险产品时,建议他采取一种新的保险形式。所谓新的保险形式不是我们平时常见的采取普通保险单,而采用的是简易保险卡。
保险业务员告诉于X伟,这张保险卡既是投保单,也是保险单,还是保险费收据,一卡多用,十分方便。于X伟觉得一张卡能包含这么多内容,而且携带和保存都很方便,就接受了保险业务员的提议。
于X伟看了看保险卡背面印的《保险事项说明》,其中第二条保险责任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看了这个条款,于X伟便放心地购买了两份。
然而,他却忽略了保险卡的第四条约定:未尽事项以《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为准。正是这一时的疏忽为日后的索赔埋下了隐患。
2006年8月18日19时许,于X伟受公司指派前往本市铜山新区处理建房纠纷问题。于X伟在铜山新区某工地拦住了A公司经理乘坐的车辆,要求处理建房纠纷一事。由于没能与A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情绪都有些激动,于X伟一行便与A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不久又升级为厮打。
此时,孙X闻讯赶至现场,看到于X伟等人在争吵厮打。孙X冲上前去,一拳击中于X伟面部,将正在厮打的于X伟击倒在地,致使于X伟头部受伤,当场昏迷。随后于X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27日死亡。此后当地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将孙X缉拿归案。经铜山法院审理后,孙X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并向于X伟继承人承担民事责任。
于X伟的妻子周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6万元。
法庭上,原告周X称:被保险人于X伟因意外伤害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他们却以于X伟与他人斗殴致死属于免责内容为由拒赔。原告认为,投保时被告没有送达保险条款,投保人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被告也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于X伟发生的死亡事件,是在与他人斗殴过程中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范围,属于免赔事项。
云龙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伟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除部分免责条款外其余内容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投保人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支付保险赔偿金。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主要在于被保险人于X伟被孙X一拳击中面部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对于X伟来讲,根本不认识孙X,其能够预料到的是A公司员工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对孙X的一拳猛击毫无防备,也是不能预料的。因此孙X的伤害对于于X伟来讲应属意外伤害。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于X伟被孙X一拳击中头部致其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向原告周X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周X赔偿保险金16万元。
法官: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产品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取了保险卡的形式,保险卡背面的保险条款比较简单,附有一个兜底条款:未尽事项以《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为准。但是兜底条款中的两份保险条款并未附着在保险卡上,投保人在投保时无从知晓条款内容,也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赔事项,因此这两份保险条款不能纳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约束力。
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投保人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呢?
法官:由于保险合同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要完全了解条款内容确实比较难。如果要购买保险,被保险人一定要认真看完保险条款,看不懂可以问,但若是不看就等于放弃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但只要保险人规范明确说明义务方式,并予以严格的复查监督,进一步增强对保险重要格式条款的宣传力度,这方面的诉讼肯定会明显减少。同时建议保险合同少用专业术语,字体设计大一点,对专业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保证普通人能看懂,认真阅读条款,保障自身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免责条款生效以保险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基础。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以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前提。本案保险合同的载体系一张正反面均有内容的简易卡片,正面既是投保单、保险单,亦是保险费收据,记载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基本内容,背面为保险事项说明,以四个条款载明了合同的具体约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种简易保险卡片一般均不附带相关保险条款,卡片上所涉被告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内容庞杂、页数较多,办理该种简易卡片式保险时保险人一般不向投保人送达相应条款,投保人于X伟和受益人周X无从得知具体条款内容。虽然该卡正面投保人声明栏写着保险人已将条款内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对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及保险人的说明已经充分了解,但该种记载不能作为保险人已将上述条款交付于X伟的证据,更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12月7 日9:30上诉人赵铁印和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第30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袁晓非。
12月7 日14:00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粮食管理所、徐州市青山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9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孙燕。
12月8日9:10上诉人赵强与被上诉人李文明、董玉凤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第17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苏团。
12月8日9:10上诉人肖士民、张玉芹与被上诉人马云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第40法庭开庭,主审法官潘全民。
12月8 日14:00上诉人李开全与被上诉人张吉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8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张雷。
12月9日9:10上诉人陈荣社与被上诉人刘庆功、赵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17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裴运栋。
12月9日9:10上诉人方秀珍与被上诉人李洪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第41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彭洪亮。
12月10日9:10上诉人徐州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第17法庭开庭,主审法官邱德祥。
12月10日9:10上诉人铜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东店子信用分社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奎园支行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在第39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刘建航。
12月10日10:20上诉人梁丽娅、朱芹英与被上诉人李刚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在第40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费蜜。
12月10日14:00上诉人王金革与被上诉人杨宗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第40法庭开庭,主审法官陈颖。
12月11日9:10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仇本义、仇兰英、孙厚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第17法庭开庭,主审法官闫志开。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