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当地的市场行情和行业风险等,经甲乙双方反复核算和磋商,甲方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正,转让后甲方持有公司的股份。股份转让款分两次付清,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正,余下股份转让款人民币万元正待股份转让登记办理过错毕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确认乙方已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及经营管理权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当在收到乙万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份转让登记手续,修改公司章程。甲方应当保证对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案件,保证该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将公司所有的营业执照原件、采矿许可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安全许可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等公司齐全、合法有效的证照移交给乙方,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现有的资产、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公司印章移交给乙方。
五、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说明本协议签订前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其债务约为人民币万元。经协商,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前不管所负债务多少,均由甲方负责清偿,与乙方无关。同时,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债权也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退还和清收,乙方应当配合。
六、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原聘请的员工由甲方负责安排、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受让后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招聘员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为便于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公司所有的两个矿井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开采和经营,自负盈亏。甲方负责矿井的开采、经营,开采的资源范围包括以牟家矿井为坐标点向南延伸1500米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向北延伸的煤炭资源(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为准)、该范围内纵深方向新增的煤炭资源和新扩煤层的煤炭资源:乙方负责合流矿井的开采、经营,除属干甲方开采的资源外,其余现有的煤炭资源和今后新增的煤炭资源均属于乙方开采,与甲万无关。
九、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当继续完成政策性电煤任务,当矿井恢复生产、经营后,甲方只承担矿井的政策性电煤任务,若不能区分,则按照两个矿井的产煤量比例确定电煤任务。
十、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方自愿放弃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一切事务均由乙方决定,但因此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