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仍应按正常纳税人管理,必须按月或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日常征收监督检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4、纳税人的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分配和福利性支出。
5、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6、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对税务所减免税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局将对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减免税审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等,并结合税源监控工作,随时掌握减免税恢复征税情况。
8、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务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3月20日之前向市局报送减免税审批情况报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