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将呆账核销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混为一谈的现象,完全是对呆账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这种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和澄清。
第一,出台的部门不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概念不一样。呆账核销是指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使用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对已核销的呆账项目,除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或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继续追索的已核销资产外,金融企业仍保留追索权;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税前扣除的过程。
第三,包括的资产范围不完全相同。核销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承担风险或还款责任并形成损失的下列资产:信贷类,具体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出口议付、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债权;非信贷类,具体包括拆借类、投资类、其他债权类资产;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