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用人单位(债务人):《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要么书面提出异议。
劳动者(债权人):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查封企业账号,直接从单位账号上划拨钱给劳动者。
由于发出支付令前,法院没有对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进行抗辩。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劳动者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