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宗旨偏重于企业改革,对实现债务人公平清偿重视不够,从司法实践看,该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破产法已迫在眉睫。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因怠于申请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的,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鉴于当前债务人有预谋地“破产逃债”的情况较为普遍,破产法应明文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由于破产案件非常复杂,对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在中院、高院设专门的破产法庭。应参照国际惯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成为破产企业的清算人,负责对企业的财产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适当增大债权人会议权利,加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物权的实现。增加完善有关的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应加强对国有破产企业的监督,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也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