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石某看来,B公司根本不具备申请其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A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作为项目合作双方,两家公司互负债务。B公司延期交付土地应当支付A赔偿金506万元,以及项目保证金、少交土地退款及代拆迁安置费等,共计1370万元。“该笔债权B公司从来没有主张过,且A也没有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低债的情形。”石某认为,桃源县法院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对此,桃源县法院认为,双方互有欠债的说法不成立。该院院长覃红卫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受理A破产案中,法院只做形式上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
除此之外,桃源县委、政府强调,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让其破产清算,也是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一种有力举措。
其背景是,2006年2月15日,步行街项目正式奠基开工。2007年1月10日,步行街开盘销售,432户购房户交付预售款达7000余万元。可至同年5月30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步行街工程仍未完工且开始陆续停工,但主体工程从未停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A公司完成工程总量的90%。开发商从步行街项目卷走巨额资金的言论开始流传,激化了当地民众尤其是购房户的情绪。
桃源县委常委、政府办主任李为民说,步行街停工,涉及到购房户、建筑商等数百个家庭,政府方面一直在积极帮助A整改、引资,但均告失败,不破产已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推A破产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完成步行街的建设,二是帮助A摆脱不良债务。”
而石某认为,步行街出现问题根源还在于B公司未能按时拆迁腾地,导致工程进度跟不上,银行贷款下不来,形成恶性循环。“根据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2006年10月18日前完成拆迁任务,可直到2007年9月才完成。法院受理A破产时,步行街的开发时间还有18个月。
“维稳也不能脱离法律框架,不能借维稳之名消灭企业。”石某的法律顾问认为,破产法的立法本意重在挽救企业法人,而不是消灭企业法人。
桃源县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称,A破产案是该院的开创性探索。
有专家认为,由“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破产,在世界企业破产史上绝无仅有,堪称“奇谈”。
在桃源,A公司与政府间有过一段“蜜月”期,几乎是人尽皆知的事。公司注册、土地审批、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政府各部门都是一路“绿灯”。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4月11日,县委常委两次办公会议,把步行街定位为公益工程、形象工程、重点工程,对开发商承诺税费优惠、资金奖励、配套工程完善等。
一个被诸多当事人提及的细节是,B公司甚至借款605万元给A公司,以帮助其了断与一个合作伙伴的恩怨。“借款协议当时就写在一个香烟盒的内胆纸上。”一位知情人士说,这笔借款也就是此后B申请A破产的依据。
但好景不长,2007年10月,桃源县完成换届选举,原县委书记魏立刚调任常德市任市委巡视员,主管该项目的原常务副县长熊复兴退居二线,县长郑弟祥接任县委书记,政府办主任李为民等进入常委班子。而恰在此时,中央紧缩银根,A一笔3800万元贷款未能及时发放,资金危机凸显出来。
知情人士分析说,将A推向破产,存在官员间权力斗争和贪腐的可能。2008年6月10日,桃源县委召开会议,形成了对石某的丈夫熊x平采取刑事措施的决议。而熊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县委书记郑弟祥还一直在与其商议如何打掉社会借款中的高利贷部分。
原桃源县农经局副局长陈跃龙是政府指定的第一任A破产管理人,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步行街停工后的剩余建设大约需要资金2000万元。“我接管A后,融资3700万元完成了步行街的扫尾工程建设及部分善后事务处理。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另外向云南金大典当投资公司代表翦天成借款1000余万元。”
A公司提供的一份签署于2008年5月13日的原始材料则显示,A公司向翦天成借款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按协议已打入县政府指定专户——桃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帐号,在借款协议上,有李为民作为见证人的签字。
“2000万元已花去651万元作为工程结算款,剩下部分足以完成步行街扫尾工程。”石某说,“借款是熊x平亲自去的,当时翦天成派了两辆大奔到机场接他,感觉对方实力很强。”
李为民告诉媒体,该借款合作是政府出面帮助A解决资金问题,但最后因抵押物等问题没有成功,只到款了651万元。
翦天成是桃源人,当地人向记者证实,其与多名政府官员有关系。
石某在丈夫熊x平认为,正是向翦天成借款导致了A的破产。据其回忆,2008年5月末的一天,李为民、翦天成及翦的代理律师周文峰在县国税餐馆约见他,提出让A破产,并答应给他一些补偿,被其拒绝。
“宣告A进入破产程序时,工程已完成90%,销售后有近亿元的利润。”石某直指破产为恶意掠夺,“是个别人为了利益,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的一种合谋”。
按照桃源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描述,B公司因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605万元债务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认为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并认定,“截至2008年7月15日止,被申请人A公司资产总额180004443.13元,负债总额199542269.77元,所用者(注:裁定书原文如是,应为“所有者”)权益-19537826.64元,资产负债率达110.86%,财务状况恶化”,由此宣告A公司破产。
但A公司不认可此裁定的合法性。石某认为:法院宣告A公司破产时间是2009年6月22日,而此时桃花源商业步行街已全部完成,A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法院把认定A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时间点提前至受理破产的2008年7月15日,不把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所取得在资产作为A公司资产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记者调查发现,在法院受理B公司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只召开过一次债权人会议,但这次会议并未实质核查债权,法院没有裁定确定债权表,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今出现了三份不同的“债权表”,当地法院在没有核查债权的情况下直接宣告A公司破产。
石某指出管理人工作混乱,财务组和审计组并不在管理人的控制下,而被县委某一常委所掌握。更为出奇的是,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在未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桃源法院竟以“批复”代替“裁定”,批复管理人以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破产人财产。
石某不能容忍的是,管理人再拟的第三份债权表又增大了债权,否定了经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对第二份债权表的初审结论。
石某指出:“管理人做的第一份债权表把购房户的购房款列为一般债权,却不把相应的房产列为A公司的资产,这是党委政府授意管理人缩小资产,扩大负债,以利推破”。
一个参照是,桃源县A公司破产管理人2009年11月10日的《债权统计表》认定A公司合计债务为94010531.17元,加上其他应计债务,A公司负债不超过1.7亿元。2009年11月A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桃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A公司未售房产认定为1.7985亿。2009年12月10日法院及管理人听证会上,经听证,A公司未售房产市场价值应在2.2309亿元以上。
石某说:“加上应收购房尾款3200万,A公司资产逾2.5亿元,资产大于负债数千万元。”
事实上,桃源官方祭出的破产旗,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步行街的问题。一个无法回避的焦点是,案件不了解,建好的步行街也就迟迟不能开街。
在石某看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是其最后“王牌”。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邀请多位民商法和破产法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论证,结论是:B公司不具备申请A公司破产在主体资格,A公司没有发生破产原因,桃源法院受理错误。
巧合的是,郑弟祥也曾在多个场合表示,“在步行街项目中,政府和开发商的公信力都丧失了,只能依靠法律的公信力。”其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步行街项目涉及四五百户经营户利益,已经拖延了一两年时间,随时会引发稳定问题。“将A推向破产,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万般无奈。”
在办理A破产案期间,步行街建筑商曾多次到常德市政府集访,要求结算工程款。石某认为这并不正常,“工程款作为优先受偿债权,破不破产都不会受影响。而且按原先合同约定按99定额下浮6%的标准结算,至今未结算完毕,债权人会议更未对此债权核查通过。”
但对桃源政府而言,稳定压倒一切,强推A破产也就俨然成了官方意志。